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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条件有: 1、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 即除其行为属不法的外,尚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作人...
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 即除其行为属不法的外,尚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作人员从事的活动属于适用过错责任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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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通俗点说吧,如果说的太书面了看得很费解,也很烦现在劳动法改了从2008年01月开始公司必须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不签你可以去劳动局告他啊到时公司就会给你发双倍工资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你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你应得到二倍的工资。公司以一直没有什么业务为理由将你辞退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你在公司工作未满半年,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的,即你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上述费用,你可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原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条件有: 1、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 即除其行为属不法的外,尚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作人员从事的活动属于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如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从事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场合的,无须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即承担责任。 2、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 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已实际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该损害是由职务行为造成的,且损害后果已发生。关于执行职务之范围,学术界有三种观点,有以用工单位之意思为标准者;有以执行职务之外表为标准者;有以用人单位意思兼以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为标准者。第一种标准范围过窄,用人单位易免责任,第二、第三为扩充范围标准,以行为之外观为决定标准,形式上较易判断,但忽略了决定职务范围,是价值判断,亦含有政策上之考虑,不能单从外表加以认定。本人赞同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职务范围标准说,“应指一切与雇用人所命执行之职务通常合理相关连的事项”,这样用人单位(即雇用人)又先可预见并可加以防范,且客观上易于以判断。 3、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行为是前题,无损害行为即无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由损害行为引起的,且为唯一的直接的引起原因。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条件有: 1、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 即除其行为属不法的外,尚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作人员从事的活动属于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如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从事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场合的,无须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即承担责任。 2、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 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已实际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该损害是由职务行为造成的,且损害后果已发生。关于执行职务之范围,学术界有三种观点,有以用工单位之意思为标准者;有以执行职务之外表为标准者;有以用人单位意思兼以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为标准者。第一种标准范围过窄,用人单位易免责任,第二、第三为扩充范围标准,以行为之外观为决定标准,形式上较易判断,但忽略了决定职务范围,是价值判断,亦含有政策上之考虑,不能单从外表加以认定。本人赞同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职务范围标准说,“应指一切与雇用人所命执行之职务通常合理相关连的事项”,这样用人单位(即雇用人)又先可预见并可加以防范,且客观上易于以判断。 3、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行为是前题,无损害行为即无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由损害行为引起的,且为唯一的直接的引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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