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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中,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但因为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所以,在进行破产分配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对该财产行使抵...
《破产法》条款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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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时,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仍属于企业财产,企业宣布破产后属于破产财产,但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财产由以下财产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中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 (三)债务人应当行使的其他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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