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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开展下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一)结合本机关或者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督促、指导国有公司、企业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体系;(二)督促、指导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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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威胁、打击和报复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举报以及因职务行为接触举报线索的机关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保护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二)在作出有关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三)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四)督促所属各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七)结合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特点,进行预防研究;(八)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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