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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上诉,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述,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对部分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的,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经过审理,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裁定方式依法撤销,指令一审法院立案。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法院不予受理不予认可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您的案件需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立案登记制,即只要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可以“越级起诉”。即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另外,二审是以一审为前提的,没有一审就没有案件的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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