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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不受五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即再次上市仍需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五年的条件。因为...
1、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也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即再次上市仍需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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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去年已经办好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表,就等着购买经济适用房了。国务院颁布的24号文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里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这使李先生心生很多疑虑:买了经济适用房除了可以居住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权利呢?比如,是否可以赠予?是否可以由子女来继承呢? ●有限产权限制了什么? 房屋的产权即为其所有者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几方面的权利才称得上是完全的产权。而有限产权则对这些权利中某些方面受到了限制。 从《意见》规定中可以看出,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使用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用于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本人使用,无权转于他人使用。 同时经济适用房没有获取收益的权利。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不能利用经济适用房来获得收益,因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豁免了土地出让金等多项税费之后用来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如果用于谋取收益则违背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 另外,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对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权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经济适用房没有获得收益的权利,同时使用权和转让权也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是,经济适用房的有限产权并不等同于使用权,因为转让权虽然受到了限制,还是留有一些有条件的转让权。 ●经济适用房没有赠予的权利 经济适用房是没有赠予的权利的。因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是用于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的,所以有限产权中不包含赠予的权利。 同时,从经济适用房的用途来看,对于继承也应有所限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继承,不论是所有者生前立下遗嘱,还是没有立遗嘱,都要看继承人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如果经济适用房所有者的继承人已经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即使立下了遗嘱,其继承人也不能拥有经济适用房。但是可以继承该套经济适用房的财产权,即将经济适用房变现之后的财产归其继承人所有。如果经济适用房所有者的继承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则应该可以继承该套经济适用房。
根据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如果要继承,那肯定先要办理房地产权证,拥有了全部产权才能是自己的财产,才能继承。
经济使用住房可以赠与,但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赠与。赠与过户需提供的资料为: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 5、受赠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书面意见; 7、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 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0、根据情况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申请表等资料; 11、若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2、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监护人为父母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家庭户籍证明或同籍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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