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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你有责任才需要赔偿,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 2、你有责任的情况下需要赔偿对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有以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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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通常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人通常承担百分之三十左右的赔偿。
法76条草案由全国人大进行二审,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无责任赔偿标准可参考以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10%的无责赔偿责任,据北京晚报报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需要说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对于无责的10%,我很困惑:交强险规定了有责与无责的责任限额区别,无责任限额只有12000元,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无责方自己就得掏钱赔偿。1991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10%,那时候没有交强险,现在有了交强险,为何不把它包括进去?如果不包括,车主买交强险的意义是什么?交强险本来已经使守法的大多数人承担了额外的经济责任,可是,在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特别是无责任的交通事故时,这些守法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不是掌握在机动车一方,而是由交通行为参与者共同决定。如果说机动车一方有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那是应该的。而交通事故完全是由受害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的,机动车方承担的不应是赔偿责任,而是道义责任。这个道义责任交强险如不能完成,由无责方个人承担是不公平的,法律应当考虑将这个道义责任纳入交强险,或者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完成。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4、丧葬费的赔偿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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