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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国家征收,保险金额由二月一日起调整为12.2万,其中11万的死亡伤残,1万的住院医疗,2000的财产损失,由于财产保额过低,因此再保...
1、一部分作为赔款,一部分作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一部分提取作为救助基金; 2、单纯购买交强险是不够的,绝大多数车主除了购买交强险以外还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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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2、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 3、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4、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1、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2、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 3、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4、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人民保险交强险用处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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