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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2、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
投保人可自主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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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2、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 3、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4、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提供补偿。它的作用非常有限,赔偿的范围也有限,建议司机另外购买驾驶员意外保险,来补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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