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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否则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补偿金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根据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条件(含工作地点)属依法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备条款和重要事项。司法实践中,跨区域(地级市范围)变动工作地点属劳动条件的重大变更,劳动者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年*工作年限)。你可依法先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站、劳动监察队/站)投诉反映,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避免打砸抢暴力行为或自杀自残过激行为;协商无法处理的可依法到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聘请律师参与。根据《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之规定,仲裁和诉讼案件中劳动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不超过5千元的部分判归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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