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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依法生效之后,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集体合同中还包括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因履行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即属于集体合同争议。根据《劳动法》规定,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集体合同规定》《劳动法》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解决程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六)、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二、未过户机动车肇事责任主体是什么在机动车的交通肇事中,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权并且能够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人。对于机动车转卖但未过户情形下的交通肇事,登记车主实际上已经完全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也不可能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取任何利益,因此原登记车主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总之,由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及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转移的规定可知,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不是以登记为标准的。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可能会产生行政法上的责任,但并不会影响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在已经转卖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机动车交易中,原登记车主除不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外,还同时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及其运行利益的享有和分配,由此其对虽未过户却已转卖的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原登记车主不再承担未过户机动车肇事的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都必须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对于未过户机动车肇事的赔偿责任主体,我们还是要结合“二元说”理论和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求得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公平、合理承担。
劳动争议先调解,调解不成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现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经签收之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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