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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上诉发回重审,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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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重审上诉发回重审还能不能再次上诉,请参照以下内容: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包括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和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 重新审理的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包括原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对原生效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据上级法院的指令对本院生效的裁判进行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接近犯罪地和诉讼参与人,有利于核实案情,复查证据,而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也能避免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和当事人对原审判人员疑虑与不信任的弊病。 其中,若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其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可以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抗诉;如果不宜指令第-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自行重新审理,所作的裁判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
刑事案件上诉发回重审,不一定比原审判得还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上诉,若该案件在重审发回之前,原审是第一审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原审是第二审的,重审发回后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重审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能上诉,但可以依法申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一审原告败诉,后原告上诉时,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原告仍然败诉,原告如果要进行上诉,依法应当准许,中级法院必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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