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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次问题的解答如上所述,民事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中程序错误引起的发回重审案件不会有次数限制,对此法律有明确的法条进行规定,大家...
关于刑事重审上诉发回重审还能不能再次上诉,请参照以下内容: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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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上诉发回重审,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反诉人(一审本诉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街号栋单元号。被反诉人(一审本诉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四川省太安镇龙游村人。 第三人:,女,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街号栋单元号。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退还不当得利元整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反诉人提起反诉之日至退还全部本金之日止 2、判令被反诉人就应当退还的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元与本诉之债元借款予以抵消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反诉人以2008年月日从反诉人处骗取的元借条为据,要求反诉人偿还其所谓的借款,并发生讼争。事件发生后,反诉人通过与其母亲,即本案第三人交谈,方知被反诉人采取欺骗手段,谎称与第三人合作投资购买商品房为由,并多次向第三人索要购买商品房的投资费用,第三人在听信被反诉人的情况下,从其管理的反诉人银行卡帐户上进行资金的划转,期间分别于2008年月日、2008年月日两次划款人民币元、元至被反诉人名下,2008年6月3日从被反诉人帐户转回至反诉人银行卡帐户元,进出抵消总计划出款项元至被反诉人名下。第三人从事上述行为时均未告知反诉人,直至本案本诉发生后,反诉人才知道本案的全部真相。
重审的案件,可以继续上诉。上诉的具体方式和第一次上诉相同。 一、打回重审案件属于原案重审:打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完全进入二审程序,没有正式启动二审程序,因此,对打回重审的案件,不服判决裁定的,可以上诉。 二、打回重审案件,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受理:《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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