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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2、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生孩子的夫妇,可以享受以下福利待遇(1)女性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报酬假期,不影响升级、调整工资,计算工作年数的使用者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2)男性享受30天的护理假期、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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