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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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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伐森林和其他林木,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盗伐2~5立方米以上的;(2)盗伐幼树100~200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部门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砍伐许可证规定的场所以外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2、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2)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发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任意采伐本部门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除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外,采伐本部门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住宅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本条第二项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发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林木权利纠纷一方在林木权利确认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砍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盗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盗伐林木立木蓄积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00株。 1、这里所说的林区是指森林资源和生产木材比较多的地区; 2、这里所说的材积是指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积; 3、这里所说的幼树是指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树木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视为幼树。 对于1年之内连续盗伐的数量,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 2、区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对象是普通林木,后罪的对象是珍贵树木。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分子滥伐国家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并且数量较大的,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分子滥伐国家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判处三年到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犯罪分子非法收购或者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比较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到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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