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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七、将刑法第345条修改为:见下文司法解释条目。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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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等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或者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森林,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一种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发展和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危害。例如:在施工过程中,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将施工现场的林木随意砍伐。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罪的立案起点为10至20立方米 幼树500至1000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20立方米或500-1000棵幼树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100立方米或2500至5000棵幼树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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