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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给的房屋为小产权房,是否合法取决于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但一般是违法行为。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租赁厂房的承租人不是房租,只是单纯的承租人。单纯的承租厂房和租赁土地后建设的厂房面对拆迁时补偿是截然不同的。厂房如果完全是租赁的取得的,拆迁人不会将承租人视为被拆迁人的,在谈判的时候根本不会谈到承租人的利益,而是直接跟房主进行谈判补偿的问题,最后要求承租人搬迁。这个情况当然是承租人不能接受的,因为承租人在这里会有很多的设备等,造成了很多的实际损失。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以往拆迁的法律等,租赁厂房的企业只要有营业执照并且一直按照正常经营,合法纳税,那么在面对拆迁时,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就有权利获得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 但是,承租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是现实中比较尴尬的问题。在实际的办案中,我们一直主张租赁厂房的企业主要积极参与到房东和拆迁人的谈判中,特别是要跟拆迁人说明自己的立场,让拆迁热明确,不跟承租人谈补偿,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为承租人在实际的经营中,并且还在合法的租赁期内,承租人拿不到补偿的话,肯定会争取补偿的,因此诉讼是不能避免的。更进一步的说,如果拆迁人或者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停水停电的措施逼迫搬迁,承租人完全可以提前猜拳相应的法律手段,比如诉讼保全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承租人想给拆迁人和出租人压力的话,必须要参与到拆迁谈判中,争取自己的话语权,如果企业负责人在谈判中一直不表达自己的态度,肯定不会拿到自己想要的补偿的,权益是靠争取得来的,对于正在遭遇困境的承租企业,承租人一定要积极主动,掌握好分寸,据理力争,争取自己合理的补偿,为企业东山再起积聚力量。
没有办理手续的厂子属于违法的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拆迁时是没有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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