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有借条,就需要存在借款事实。若并未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那么借条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对于主张...
借款协议是借贷双方确定借款权利和义务的借款合同,不具有借据的证明力。借据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俗称借条,借条可以单独成为借款事实成立的直接证据,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认定借款事实包括了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就借款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二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1、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没有借款事实。没有借款事实的借条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2、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并且提出了相对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外,还应当综合审查其他事实和因素,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总的来看,法官应当在审查借款合同、借据和借款交付凭证等直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外,根据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原因、证据形式、证据提供者情况及与案件的关系等,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和判断,并对比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标准,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最终认定。具体来说,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都会影响法官对于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的认定。比方说对于大额借贷,人民法院通常会对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资金往来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资料等进行审查认定。对出借人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大额借贷,在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之外的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还会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交易习惯等,从而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此外,借贷金额与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借款来源和用途等也有不同程度的牵连,在具体个案中,也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2人已浏览
33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