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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因第三人侵权而造成的工伤,职工能一起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在不重叠的范围内职工能同时获赔;但对人身损害赔偿已经支付过的项目,工...
1、对于因第三人侵权而造成的工伤,职工能一起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在不重叠的范围内职工能同时获赔;但对人身损害赔偿已经支付过的项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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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注:这里“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医疗费,“工伤事故”包括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
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同时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不重复赔偿的范围内,劳动者能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但劳动者先申请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重复性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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