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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恶意抢注证据的收集要注意.看他注册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
在商标注册案件中,证据是案件的核心,注册商标留存的证据主要包括所有可以证明未注册商标知名度和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据,如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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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1。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申请注册不同或不同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标。申请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请人与他人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知道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况。3、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注册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权属证据。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 2、侵权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或照片、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等等。 3、损害赔偿证据。在商标侵权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三种,(1)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2)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3)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范围后果,商标的声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4、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该类证据主要证明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这里面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的地域范围的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的判定是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使用的时间范围原则上应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以前为准,使用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应以中国为准。但是,若为证明商标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证据材料,但该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域外使用的影响力可以及于中国的相关公众,则也可以认定其该证据的关联性。商标使用的事实,需要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商标使用的具体方式不同,证据一般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的宣传活动资料、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和获奖情况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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