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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西沙群岛病假工资规定是: 1、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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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按工伤标准赔偿。详细标准请看 补偿类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退岗后按月发放) (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发放) 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 伤残 待遇 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 1级 2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90% 2级 25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85% 3级 23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80% 4级 21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75% 大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 5级 18个月本人工资 36个月本人工资 24个月本人工资 16个月本人工资 30个月本人工资 18个月本人工资 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 7级 13个月本人工资 15个月本人工资 15个月本人工资 8级 11个月本人工资 10个月本人工资 10个月本人工资 9级 9个月本人工资 8个月本人工资 8个月本人工资 10级 7个月本人工资 6个月本人工资 6个月本人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住院伙食补助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由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辅助器具费 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的符合湖南省规定标准的费用按规定支付 生活护理费 (按月发放)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依赖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因工 死亡 待遇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工亡职工本人工资*10% 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 说明: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地址:长沙市晚报大道时速风标大厦501-503室 资深专业律师、工伤事故处理专家,承办了大量的疑难、复杂工伤事故案件,当事人都得到了充分的赔偿。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5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小时;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0日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文件依据沪劳保发(1995)83号沪劳保保发(2000)14号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一、病假待遇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劳动保障局200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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