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而工作秘密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内部事项。其一旦被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失。工作秘密的范围与内容由各机关、单位制定相应办法进行确定。工作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属于各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工作秘密没有明确的范围和统一的标准,工作秘密的范围和内容由各机关、单位根据自身的特定和性质决定。集团公司各级工作人员,除应保守国家秘密外,还应保守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工作秘密。
关系:国家秘密的范围要大于警务工作秘密。但二者同属于秘密,情报保密无小事,是秘密就要保护。 一、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 (四)治安耳目、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六)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 (七)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主干网、局域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八)不宜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的网络地址; (九)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 (十)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 (十一)公安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 (十二)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 (十三)公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 (十四)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十五)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阅资料和内部教材; (十六)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 (十七)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06人已浏览
2,050人已浏览
2,404人已浏览
7,3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