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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

2020-08-22 2,050人已浏览
  •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律所副主任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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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为工作需要必须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才可以。同时,该人员在知悉国家秘密的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知悉,同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原则一,遵循工作需要的原则;原则二,遵循最小化的原则;原则三,遵循具体化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中规定: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一条中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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