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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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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原合伙人退伙。声明原合伙人退伙又称自愿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原合伙人原合伙人退伙 声明原合伙人退伙又可分为协议原合伙人退伙和通知原合伙人退伙。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原合伙人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原合伙人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原合伙人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欲原合伙人退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单方通知原合伙人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原合伙人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原合伙人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原合伙人退伙。法定原合伙人退伙又可分为当然原合伙人退伙和除名原合伙人退伙。 (1)当然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原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除名原合伙人退伙。也称开除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了开除原合伙人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原合伙人退伙的后果 1.原合伙人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原合伙人退伙人以使用权出资的财产需返还给原合伙人退伙人,盈余部分需进行分配,如有亏损则需由原合伙人退伙人分担; 3.原合伙人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为二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人原合伙人退伙则导致合伙的解散。 损益分配编辑 原合伙人退伙时可以采用商誉法和红利法两种。确认全部商誉,指确认退伙行为所隐含的合伙企业全部商誉,商誉由各合伙人按损益比例分享。红利法不确认商誉,只根据退伙行为调整合伙人伙权。 合伙人因为某种原因不愿继续参加合伙,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可以退伙。根据一般规定,合伙人退伙,发生如下的效力: 1、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间结算,应以退伙时合伙财产的状况为准,合伙事务于退伙时尚未了结者,于了结后计算并分配其损益; 2、退伙人的伙权,不问其出资的种类,一般以现金抵还:退伙人对于其退伙前合伙所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负相同的责任。 根据退伙金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的关系,退伙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退伙金等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 2)退伙金大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退伙金大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表示合伙企业有商誉存在。其会计处理方法分为:商誉入帐法和商誉不入帐法两种。 3)退伙金小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退伙金小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表示退伙人给其他合伙人红利。会计处理时,直接把退伙人资本帐的余额冲销,并把它与退伙金的差额,摊入其他合伙人的资本帐。
协议有约定依约定,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合伙协议约定,当合伙企业分歧太大,导致企业经营管理陷入僵局的时,可以散伙的,那么只要出现这种情况的,合伙人就可以要求散伙。或者合伙协议约定一方出国的可以散伙,那么只要有人出国,合伙企业就可以散伙。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此种情况,多发生在经营困难,甚至亏损的情况下。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企业法已明文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因此,要是因意外死亡等情况导致合伙企业人数少于2人的,合伙企业可以散伙。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合伙人意见分歧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顺利进行下去,就是一种常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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