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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建议的回答如下。目前,我们还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很多观点认为贬值损失是可以赔偿的,但仍然存在很多争议,比如维修导致零件以旧换新是否有溢价,导致损益相抵的问题;(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应考虑一个国家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在事故率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有待提高的中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增加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的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金额的确定不科学,案件本质上可能存在不公平,增加了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来说,贬值损失几乎存在于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大量不会起诉的交通事故案件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上所述,目前我们对损失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倾向于不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和极端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赔偿,但必须慎重考虑,严格把握。因此,法院原则上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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