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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一)孤寡老人;(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大疾病、重点优抚对...
保障性住房是统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其中廉租房是面向低收入家庭,经适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限价房和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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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大连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如下。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规定的可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申请家庭包括本市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第十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第十八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一)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第十九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后报送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三)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安、民政、国土房产、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七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社会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按批次轮候分配制度。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每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优先分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一)孤寡老人;(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四)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一)居住在危房的;(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共有产权(自住)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售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分配程序、具体实施的时间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一、家庭构成相关问题1、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已婚家庭,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如何选择?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已婚家庭,必须由夫妻双方中其中一方作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中的成年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也可不作为共同申请人。若成年子女已婚且作为共同申请人,则其配偶和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一并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也可不作为共同申请人。若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双方必须一并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或丧偶的可由父或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2、成年未婚(含离异、丧偶)的居民能否作为申请人,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通告》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由成年未婚(含离异、丧偶)的居民作为申请人,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双方必须一并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离异或一方离世的可由父或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3、离异或丧偶的居民能否作为申请人,其成年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通告》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由离异或丧偶的居民作为申请人,其成年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4、2007年12月31日前已婚、2008年1月1日后离婚又复婚的家庭,能否申请保障性住房?按已婚家庭受理,但复婚时间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5、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单亲家庭,其子女的抚养权取得时间有何限制?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的单亲家庭,其子女的抚养权取得时间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6、2006年离异,未成年子女判归女方抚养,随后女方同子女户口迁出深圳,2007年11月子女的抚养权重新判归男方,但子女的户口尚在外地,该单亲家庭可否申请此次保障性住房?在递交书面申请资料时,其未成年子女必须取得深圳市户籍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7、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未婚成年居民结婚后能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未婚成年居民结婚后,其夫妻双方均不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二、自有形式住房相关问题8、申请家庭在2005年1月1日后转让过商铺,能否申请此次保障性住房?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待终审时根据申报和核查情况审核。9、因离异分割的房产转让时间是否有条件限制?转让时间是以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还是以房产在相关部门办理转让的时间为准?因离异分割的房产转让时间同样受“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条件的限制。转让时间以在相关部门办理转让登记的日期为准。三、家庭总资产相关问题10、住房公积金是否计算在收入之内?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在收入范围之内。11、2009年出生的子女能否分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出生的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可分摊2009年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可分摊2008年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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