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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是按应发工资,不是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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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是按应发工资。 劳动关系的解除有多种方式双方协商解除是其中之一。但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参见)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九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参见)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上条文说明单位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根据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月工资性收入如何计算?《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参见)第四十四条(参见)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或工会费等。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缴义务。因此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一并予以考虑。
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是应发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工会经费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为计税依据。 一、工会经费计提的范围、比例及计算缴纳公式 1、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和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2、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应上缴上级工会50的部分。(省属产业工会在汉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规定) 3、计算缴纳公式: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二、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给工会组织。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年规定的“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两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概述如下: 1.“全部职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指的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其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职工。经国家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人员。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编制内的,编制外的;在国外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以及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但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合同制职工。在国家劳动计划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录用的职工。包括矿山,交通铁路部门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3)其他职工。
可以根据误工费按实发还是应发的内容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可见,应该按实际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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