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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2021-06-30
1、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与劳务合同存在很大的区别。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对劳动者的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各种保险、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等,而劳务合同则仅仅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一种约定形式,一般不受劳动法的制约。 2、看清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岗位 不少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没注意到是否有明确工作岗位,导致被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岗位。 有关人士表示,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故意在劳动合同中避开工作岗位条款,从而随心所欲地变更劳动者的岗位,无限扩大其管理权,这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便可以任意变更合同内容,甚至故意进行刁难,劳动者却无以应对,最后只有无奈辞职。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看清是否已经明确工作岗位,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3、细看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 不少职场人士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不会仔细看劳动合同的每个条款,大部分人都认为仔细看合同好像是对公司不信任的一种表现,他们表示,签合同时只会初略看一下工资、社会保险等,对于劳动合同上有没有规定离职后不能去同行单位、有没有规定培训违约金、是否禁止兼职等他们均不清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具备九项法定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据了解,一些用人单位常常会在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中附加不合理的双方约定事项,如果劳动者一旦签字认可,日后发生劳动纠纷时容易处于被动地位。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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