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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适用的情形如下: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诉讼离婚主要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就离婚事项不能发成一致意见;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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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只是单方意愿,对方根本不同意离婚; 2、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另一方想要离婚的。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离婚的; 5、一方人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无法回国;另一方在国内,想要离婚的。 6、双方就离婚、财产、子女等问题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没有时间回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 7、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想通过法院调解书的方式来增强协议的效力的; 8、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二0一二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一、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二、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破坏了法庭秩序,干扰了审判程序,损害了法庭的尊严,对此种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还包括:(一)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中国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中国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发生上述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而是缺席判决。总之,对符合撤诉条件的,按撤诉处理;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则继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二)判决不允许离婚和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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