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刚结婚不久的妻子提出离婚后就不再露面,情急的丈夫为与妻子面谈,只好发短信表示同意离婚。可不成想,妻子竟将这些短信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将丈夫...
,一般不主张离婚,建议认真沟通,如果属于自己的过错,建议赔礼道歉,改善交流的方式和态度。如果您决定离婚了,那么离婚就可能涉及需要解决以下几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案例: 半夜时常收到丈夫情人的威胁短信,气愤的李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日前,在密云法院调解下,李女士和丈夫离婚。 李女士诉称,她与丈夫结婚已7年并育有一子。2010年李女士发现丈夫有外遇,当即要求离婚,但在对方的恳求下放弃,谁料不到半年,丈夫又开始与第三者往来,而第三者还常常深夜给李女士发短信,甚至发送其与丈夫在一起的照片并威胁李女士。为此,李女士向法院起诉丈夫要求离婚。因李女士有短信和照片为据,丈夫承认与第三者同居、对妻子不忠的事实,同意离婚。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所提供短信和照片为主要证据,假设丈夫不承认,则李女士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对于照片的证明效力不用再次多言,对于手机短信本律师为大家详细说明。对于手机短信属于哪种证据类型,学界争论不一。有的说法认为应属于视听资料,有的认为属于书证,还有的认为应归于电子证据。手机短信只要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据是否可以采信关键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杜撰的,而且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主要工作原理是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信号网络传输至对方手机,呈现在对方的手机屏幕上,并在通信营运商的服务器上有相应的记录,所以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客观属性。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手机短信的收发是发短信者占主动而收短信者处被动的关系,短信的收和发这种通信行为是一种对应关系。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之间的短信收发行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讯行为。 本案中李女士所提供的是其与情人的直接通信短信息。由此看来,手机短信与本案事实是有关联性的。合法性具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1、形式合法;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4、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具有合法性。就本案来看,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是自己的手机上贮存的信息,并在庭审时当庭展示,同时在法官的指导下将手机信息内容作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原告亲眼目睹这一过程,当场未表示异议并在庭审笔录上签了名。被告辩称手机短信是原告借用自己手机发出的,但其并未就此事实举证证明。由此来看,原告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没有侵害他人权益,是正当、合法的。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手机短信属于适格证据,具有证据效力,一审法院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信非常正确。被告辩称手机短信是原告借用自己手机期间所发生的,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妻子怀孕4个月了,南京小伙薛志斌每天盼星星盼月亮似的,等待着当爹的幸福时刻。然而一次外出归来,妻子鼓着的肚子竟又平了下去,原来她瞒着所有人去做了流产手术。怒不可遏的薛志斌以生育权受侵犯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近日,南京溧水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起因生育矛盾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妻子偷偷流产丈夫讨生育权 薛志斌是南京溧水人,今年28岁。2006年6月,他经别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女孩周丽,交往6个多月便结婚了。谈恋爱那会,薛志斌一直在外地打工,周丽则在溧水开了家裁缝店做生意,两人之间接触不多,互相了解更少。这对小夫妻从交往走进婚姻,一直是聚少离多的状态,感情平平淡淡的。老人们看得十分心急,于是经常有意无意地催促,希望两人早点要个孩子。薛志斌也想跟妻子培养培养感情,结婚后便留在家中,不再频繁外出打工。丈夫变得殷勤起来了,周丽却并不买账,一次小争吵后,她竟一声不吭地从家里搬了出去,独自住到小镇上的裁缝店里。 薛志斌压着怒火找到裁缝店,却无意发现妻子已有孕在身。得知这个消息后,他乐坏了,所有的不快都烟消云散。他小心翼翼地向周丽赔罪,希望她回家去住,但周丽执意不肯,非要留在裁缝店做生意。薛志斌不敢得罪娇妻,只得由着她的性子,但又考虑到孕妇需要营养,便自己辛苦点,一趟趟往返于家和裁缝店,给她送各种好吃的。因为孩子的缘故,两人的关系也更为缓和。 他怎么也没想到的是,短短几日外出回来,情况就全变了。2007年10月,薛志斌从外地一办完事回来,就迫不及待地赶到妻子那,没想到等待他的却是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周丽冷冷地告诉他,因为暂时不想要孩子,她去做了人工流产,希望他不要介意。薛志斌看着妻子扁平的肚子,先是呆了几分钟,继而怒不可遏,大吵一顿后摔上门就走了。这件事令他们好不容易培养好的感情又趋于破裂,两人从冷战到热战,争吵了无数次。亲手扼杀了4个月大的孩子,还不肯认错,薛志斌认为妻子的行为不仅伤了他的感情,更侵害了他作为丈夫的生育权利,索性告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周丽私自进行人工流产,不但侵害了薛志斌的生育权利,也极大地损伤了夫妻感情。考虑到他们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依法解除了两人的婚姻关系。 律师质疑 生育权应该更偏重保护女性 这起离婚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生育权的观点。主审法官认为,生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不论其性别、身份、财产、种族、民族、文化或其他情况,男性和女性同样享有生育权。夫妻双方都有可能会侵犯对方的生育权,也都有权利维护自己的生育权。比如说,女方故意隐瞒不育症,或以各种借口逃避生育责任,或私自人工流产等,男方不顾女方的生育风险,强迫女方怀孕等,双方可以从司法途径救济,也可以从婚姻的角度去调整关系。 然而也有法律界人士持有不同意见。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甚至直言,生育权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是更倾向于保护女性权益的。他告诉记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男性生育权作了认可,因此“丈夫生育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对于这两条看似矛盾的法律条文应该怎么理解呢?罗律师用一句大白话做了解释:你有要孩子的权利,但不能强迫你老婆生。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该怎么办呢?罗律师告诉记者,这还真是个难题,因为生育是两个人的事,丈夫不可能自己完成,他要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必须依赖于妻子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双方达成协议才能实现。 法律界人士建议,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生育。
,一般不主张离婚,建议认真沟通,如果属于自己的过错,建议赔礼道歉,改善交流的方式和态度。如果您决定离婚了,那么离婚就可能涉及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婚姻是否解除;2、子女由谁抚养;3、抚养费如何负担;4、子女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如何确定;5、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分担。离婚诉讼是一个很繁琐的法律问题,涉及问题多,处理起来时间跨度长,有些证据的搜集需要律师的指导。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可以起诉到法院离婚,如果自己觉得可以解决,就不需要委托律师。所需材料:协议离婚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起诉离婚的携带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等其他证据到法院起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9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