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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装修是否经出租人同意,补偿问题有无事先约定,参照以下规定处理: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出租房屋的装修问题进行解决: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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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非但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相反出租人却可以因恶意装修造成其损失而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在合同解除时如何处理,首先要看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有无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租赁合同到期或者解除的时候,承租方的装修物处理的原则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能够拆除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走,不能拆除的,折价补偿给出租人。 我认为,你所述的配套设施(灯管电线)属于你们已经约定的活动设备,你们可以搬走;入墙电线和电缆属于你们没有约定的,按照上述原则,能够拆除的,你们也可以拆走;关于装潢天花板,没有看到它的装修实际状况,不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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