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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财多分的法律情形有:隐藏财产、转移财产、劑财产、毁损财产、造债务等,这是由于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情形有: 1.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 2.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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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会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情形: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主张要求对方赔偿,否则法院将“不告不理”。其次举证责任在于无过错方。最后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就算没有过错行为发生,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那么上述“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哪些被认为是过错行为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总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有多个,但基本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没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这个基本原则分割财产。特别注意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施行)第十九条:“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中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之规定已经被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的情况下,离婚财产是必须分割的,并且婚后财产是平均分配,一人一半。但是后期的新婚姻法规定,在一方中有一人犯错,比如是重婚的、家庭施暴的、吸毒的、或者是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几类是可以不用分离婚财产的,因为这些人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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