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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的鉴定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应由患方提出鉴定申请,患方垫付鉴定费。最终的鉴定费的承担与鉴定结果有关。 2、经过鉴定,医...
司法鉴定经常出差是指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时提出了错误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经常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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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更偏向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 1、鉴定人出庭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应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可以代收,并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3、第十一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4、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不合理,理由如下: 1、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即应当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而非基于某一诉讼参加人的申请。 2、只要一方当事人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即可引起此项质证活动的产生,不需要法庭事先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权。并且只有在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才可以不出庭,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因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基于当事人的异议,而非申请。
(一)目前,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更偏向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 1、鉴定人出庭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应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可以代收,并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3、第十一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4、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不合理,理由如下: 1、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即应当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而非基于某一诉讼参加人的申请。 2、只要一方当事人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即可引起此项质证活动的产生,不需要法庭事先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权。并且只有在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才可以不出庭,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因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基于当事人的异议,而非申请。
1、司法鉴定的鉴定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应由患方提出鉴定申请,患方垫付鉴定费。最终的鉴定费的承担与鉴定结果有关。 2、经过鉴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造成了患者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按照鉴定结论的责任比例承担,医疗机构应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患方预缴的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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