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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时间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探望权。 一般来说,法院会判决对方在每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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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把孩子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看望式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同子女的交流。根据《婚姻法》第3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者是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对于离婚之后探望孩子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而在这方面一般法律中是没有做出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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