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用人单位能否以补休代替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

2023-06-11
依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通常所说的加班分三种情形,即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指平时工作时间延长一两个小时的情形。休息日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是国务院规定的假日,包括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对该三种情形的加班,采取不同的薪酬支付方式。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对于休息日加班的应该首选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才选择支付加班工资,而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却只能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补休替代。综合三种加班情形的法律规定看,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而且是首要的选择;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时间的加班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不加区分,以在事后安排职工补休为借口代替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