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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
合同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几种。 一、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具备以下情形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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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只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合同,此类合同内容还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合同有效类型如下:一、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法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条件,主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无效合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尚未确定,一般必须经所有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承认才能生效;第二,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自己的认可,才能对自己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四.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因重大误解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依法撤销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订立合同时不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认可的,对代理人无效。相对人可以督促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追认。如果代理人没有表视为拒绝追认。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行为。撤销应以通知的形式进行。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对其损害请求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时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应当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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