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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一、开始准备注册XX股权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首先,准备发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法人)选择独立或联合成为基金的发起人(人数不限,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但至少有一个自然人)。然后,发起人共同选择几个理想的名称作为基金未来注册成立后的名称,然后选择谁作为基金的执行合伙人。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基金首期募集的资金数量(发起人需要准备募集资金总额1%的自有资金),最后确认基金成立后的工作地点(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2、上述材料准备完成后,发起人开始成立私募基金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落实成员和分工。3、确定基金募集的对象和投资者群体(详见股权私募基金(PE)盈利模式揭示文章),即基金将引入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范围。4、制作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次联系的邮件、传真内容或电话联系内容;基金管理团队介绍和基金投资方向;起草基金名称,制作募集说明书;准备合伙协议。5、联系和接触基金投资群体,探索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向感兴趣的人发送基金募集说明书。6、召开募集说明会,确认与会者的初步认股意向,并进行统计。7、与感兴趣的投资者进一步沟通,签署认缴出资确认书,判断是否符合设立标准(认缴资金额达到预定募集数量的70%以上)。8、如符合设立标准,基金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将开始向指定地区的工商局注册预核名称。根据有限合伙企业在预核名时进行归档,最终基金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表示:XX投资管理中心或XX投资公司(有限合伙)。9、在预核名称的同时,如果基金合伙人愿意,可以开始计划与当地政府主管的金融部门联系,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基金的设立(免费支持基金总额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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