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高空坠物的归权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因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
从建筑物抛出或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尚不明确,则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能够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每一层楼都需要承担责任。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是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由此可见,高空坠物的没有直接证据没关系,因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的责任在加害人,如果没有找到加害人,可以将发生高空坠物建筑物的所有人都告上法庭,让所有人去证明自己的无辜,无法证明自己无辜的都要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4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85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