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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支持各类资本利用现有、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订购报刊或者图书、参加社会团体或者学术研讨会。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外,不得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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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省和市(地)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机构设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配套大企业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对接会等形式建立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和产业技术联盟,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大企业将配套产品委托给本省中小企业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诚信建设,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提升信用等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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