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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支持各类资本利用现有、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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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及发布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提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市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二)综合协调、督促本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三)发布相关政策信息,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处理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扶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在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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