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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及因违约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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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通常有两种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方法:一种是针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条款,第二种是在约定质量条款、交付条款、付款条款同时根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进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例如:约定如卖方延期交付,每延期一日卖方需按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如买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日买方也需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或多少日后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这种约定方式优势在于将具体的违约行为与违约金直接联系起来,便于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也将违约金的数额与延期时间紧密结合,起到心理威慑对方,督促违约方尽快履行的作用。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承担方式、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严重违约后的救济方法、守约方的单方解除权等内容,切勿只笼统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这样必然增加守约方的举证责任,不利于维护自身权利。
商品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及因违约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等。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如何确定,是出现此种争议后必须解决的问题。但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属于格式格式,对于买房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相对比较明确,一旦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另外,在《商品房买卖解释》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 1、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治理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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