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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票...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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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基础关系是指票据所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有的学者也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般由三种: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原因关系一般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者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者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建立的委托付款的法律关系。预约关系是指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就票据行为,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所达成的一定的和议。 票据的资金关系是指发生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出票人和承兑人之间的一种基础关系。所以在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应该有资金关系,一方面付款人应该存有出票人的资金,并且是足量的,另一方面,付款人可以对该资金凭借票据进行处分。
1、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2、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第9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持有人提出以下答辩的,人民法院应支持:(1)法定必要记录事项不足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抗辩(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5)其他不得依法享有票据权的;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基础关系是指票据所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有的学者也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般由三种: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原因关系一般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者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者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建立的委托付款的法律关系。预约关系是指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就票据行为,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所达成的一定的和议。 票据的资金关系是指发生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出票人和承兑人之间的一种基础关系。所以在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应该有资金关系,一方面付款人应该存有出票人的资金,并且是足量的,另一方面,付款人可以对该资金凭借票据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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