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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可以适用哪些情形的规定

2021-10-27
1、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2、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第9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持有人提出以下答辩的,人民法院应支持:(1)法定必要记录事项不足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抗辩(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5)其他不得依法享有票据权的;

相关法规

《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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