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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费用是由原告方承担的,当原告胜诉时,判决时候法院会把这个费用算上的,由被告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1)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2)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3)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一般情况下,原告胜诉时,该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但如果原告只是部分胜诉,那么对于法院没有支持的部分,则按原告诉讼请求的百分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在二审的庭审中,可以针对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主张发表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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