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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费既不由原告承担也不由被告承担,因为劳动仲裁不收费。但在法院起诉的需要收取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支付诉讼费用,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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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采用第二种意见。 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案件受理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告败诉的,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原告承担,被告败诉的,应当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和被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原告或者被告是多人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我们常常看到一项请求内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对这一项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诉状中提出了这一诉讼请求,法院才会依法对诉讼费的承担作出裁决,若当事人在诉状中没有提出这一请求,法院根据民诉法的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将不会对诉讼费的承担这一问题进行处理.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由此可见,交纳诉讼费是仅仅是一个预交,由谁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结果决定的,并非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所以,在诉状中将诉讼费的承担特意提出,确实是画蛇添足。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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