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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平等待人,文明管理。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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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失效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二)出租、出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三)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四)涂改、倒卖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五)破坏、损毁、擅自拆卸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六)在客运出租汽车车体规定位置外张贴、喷涂广告或者进行个性化装饰;(七)在客运出租汽车车窗上张贴太阳膜、悬挂窗帘或者使用有色玻璃。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专用候客区和临时停靠站点,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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