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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随义务的适用规定主要是由民法典规定的,根据民法典,可以知道,附随义务并非是在合同关系建立之后的一种主义务。但是若合同双方不履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规定分为独立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民法典中的附随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条件,其功能在于使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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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随义务的法条主要是民法典中,其明确了附随义务具体包括通知、保密及协助义务。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卖方将产品交付给买方,主合同义务完成,还应该履行告知附随义务,即将产品使用保修方面的注意事项告知买方。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其次是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强制性。第三是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民法典》中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有: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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