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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障碍的判定基准是什么

2022-03-05
5.1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呼吸困难分级 5.3心功能判定基准心功能分级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5.5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附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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