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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下,建立紧急避险行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个人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不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若造成的损害可能小于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因为紧急避险是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过他人利益免受损失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只有当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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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特征:(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处罚: 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紧急避险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该危险可能是人的行为引起的;也可能是自然原因引起的。 2、目的是使国家、集体、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但是如果是在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不能为了避免自己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所采取的措施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是迫不得已的。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所造成的损失,要小于该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下面我将针对,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问题,做简单分析。成立紧急避险需满足七个条件: 1、存在需要避险的现实危险,当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紧迫的现实危险时,才可实施避险行为; 2、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结束。换而言之,就是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 3、行为人具有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的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目的; 4、避险对象,包括第三人的身体健康、自由或财产; 5、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危险的; 6、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面临职务危险时,不能紧急避险。比如,消防员面临火灾,医生面对传染疾病; 7、避险行为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以上七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成立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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