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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
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赔偿额可与医院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是可以起诉解决。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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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刑法也是规范,“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法律的制裁力量。”刑法是法律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目的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维护利益关系的秩序”,正如杜尔克姆所述:“如果要求对犯罪进行惩罚,那么,就不允许进行个人报复,而是做某种高一级些的惩罚,即或多或少不清楚地感到之上或之外的惩罚……这种惩罚是超过简单的弥补的,借助这种惩罚可以满足于维护纯粹人们利益的秩序。”这正符合法的秩序本质属性要求,即刑法也是为了维护某种利益关系秩序的需要。所以,从结合规范实质的角度认识刑法,可以推出刑事责任就是通过刑法规范来认定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并进而通过规范的公布使行为人认识到其禁止犯罪行为的责任,以达到维护行为人之上或之外的刑法规范承认的利益关系秩序的目的。 所以,如果在规范的层面看待刑事责任的话,认为法律禁止责任说与规范认定责任说较为妥当深刻。将二者结合起来称之为“罪过规范责任说”并表述为:刑事责任是指由刑事实体规范认定的行为人有罪过地违反刑法规范假设、处理规定的法律后果,也是行为人认清自己义务的责任,即不实施禁止的犯罪行为的责任。
一、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因医疗技术过错未能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三)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 规定了三个特殊的免责原因: 1、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如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即使没有抢救,也不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如果患者或其近亲属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对患者造成损害,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技术上的过错,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规定了三种特别的免责事由: 1、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即使没有救活,也不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行为执行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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