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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购一般是指合并和收购。并购的本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根据企业产权的制度安排进行的权利转让行为。企业并购的过程本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更的过程。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一个或一个权利主体通过转让对企业的控制权获得相应的利益,另一个权利主体通过支付一定的成本获得这个控制权。企业并购的过程本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更的过程。
常见的并购方式如下:1、购买企业与购买企业财产2、购买股份3、购买部分股份加期权4、购买含权债券5、利润分享6、资本性融资租赁7、承担债务模式8、债权转股权模式
(一)公开收购 它是指要约人以高于某公司股票的当前市价,向该公司所有的股东发出买入全部或一定比例股票的要约,该要约人可以是该公司原有的股东,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法人(自然人)。在公开收购中,公开出价是一个至为关键的因素,对于收购公司来说在其正式公开收购要约后,只能以该要约作为购买该股票的价格,而不得在此要约有效期间内,另在公开市场上或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购买任何其他股票。所以,要约公布之前的保密工作也是至为重要的。 (二)杠杆收购 又称融资收购,是指透过目标公司的大量举债来向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收购方式,所谓杠杆,是指公司通过借进资本或发行优先股而取得的金融资产。由于债权人并不要求参与日后的经营利润,只要求固定的利息和本金的偿还,且公司支付债务利息又无需计入公司应税收入之中,因此,那些意图通过买卖公司股权来获利的收购者,自然愿意选择举债高的融资方式,以期达到所谓的杠杆效果。 (三)协议收购 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的行为。该形式适用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收购,是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条件下一种独特的收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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